鸿远电子(603267):鸿远电子2023年年度权力分拨实行告示

  新闻资讯     |      2024-05-08 22: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 16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鸿远电子(603267):鸿远电子2023年年度权力分拨实行告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元(含税)。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232,116,8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 1,235,708股,以 230,881,092股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0,808,382.20元(含税)。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0,881,092×0.35)÷232,116,800≈0.35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5)÷(1+0)=(前收盘价格-0.35)元/股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 4名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红、刘辰、郑小丹、刘利荣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电子,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即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 0.31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元。